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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发展调研行】昭通市高质量推进园区经济 塑造发展新优势

从1978年算起,我国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史,成绩不少,问题也不少。

而在罗德尼·金事件中,法院不公正的判决结果更是引起了洛杉矶暴动行为。当判决结果没有与道德准则一致(如把无辜者判决有罪或者把有罪者判决无罪),人们则会低估哪怕是原本正当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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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理论认为,人的理性行为的基础是对所有可能行为的得失进行比较,挑选比较有利的行为。道德信念作为一种评价标准,不同于个人的主观偏好,也不同于权威者制定或认可的外部行为规范。程序公正效应也是有限度的。后来被警察截住,几个警察把他用警棍臭揍一顿。那些深深植根于(特定文化)民众心中的强大态度,处于道德信念的深层,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难以改变性。

后来,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两名警察被判有罪入狱。由此可见,在案情模糊的情形下,程序是否公正就会成为结果公正感受的启发物,成为公正感受的首要影响因素这一重要论断,彻底摈弃了传统的阶级斗争思维,扭转了以往政法工作片面强调维稳、忽视法治价值的倾向,从根本上端正了政法工作的定位。

由中央政法委召开的政法工作会议,本质上乃是围绕司法权的国家属性进行工作部署。在会上,习近平首创性地指出,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法治领域中的种种积弊革除,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都不可能靠单一部门行政化推进。如何推动法治中国的实质性建设,恰是此次会议欲向外界传递的信息。

长久以来,政法委的职权范围集中体现在司法领域,而置于国家公共治理的视角,当前急需明确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由中央统一安排。从理论上分析,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名称,突出了政法工作的中央统筹色彩,根本上更加契合法治的统一性原理,也符合司法权属于国家中央事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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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核心价值追求下,此次会议提出的诸多亮点内容,都反映出执政党政法工作思路的转变。进入专题: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 。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1月22日,第7版。而此次会议无论从规格还是内容,都体现出中央政法工作转型的思路。

如果说过去的2013年是执政思路与方案的形成年,那么进入2014年,这些纸面的文字都将进入关键的实施阶段。虽然每年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已成惯例,但与以往不同,2014年的会议名称改为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按照法治规律推动政法工作本身转型,成为推进改革的关键。因为,我们不仅能够从中感受到中央领导对政法工作的重视程度,更能从中把握未来一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法治的具体走向。

习近平在此次会议上着重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很多人看来,会议冠以中央的名义,意味着这已经不是政法系统内部的活动,而是成为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同样的高规格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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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达林,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在改革转承之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必然承载着人民的众多期许。

这被公众解读为执政党加强政法工作的政治信号项目制只有在一个更趋规范与成熟的民主法治体系之内才有可能克服渠敬东教授同时揭示的基层集体债务、部门利益化以及体制的系统风险这些负外部性。国外基金会惯以发展援助的名义资助转型国家的草根组织,传播普适价值,培育行动能力,收拢基层人心。当然,有项目不等于有项目制。在这方面,渠敬东等人近些年提出的项目制理论值得关注。首先,项目制并非中国独有的治理现象,而是20世纪经济危机与风险社会大背景下,政府应急经验常态化的普遍成果,反映了现代国家治理普遍的行政国家面向与超科层制诉求,比如罗斯福新政中的项目制雏形,比如联邦制中的联邦资助项目等。

尽管项目制确实构成了中国治理的增量,但作为存量的单位科层制仍然具有较大的进取和规范化空间。项目制应该成为一个用来分析中国治理体系及其基本经验的、富有生命力的社会科学概念。

最后,项目制的中心化有可能弱化本身就未充分成熟的常规治理能力,耗竭掉政治、经济与文化精英的主要心智。依此标准,中国的项目制显然是成立的。

在全球化与国门洞开的今天,中国正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这对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挑战是巨大的。项目制的思想基础是技术专家治国论,但其缺陷也恰恰在此:专家理性可能只是部门利益和利益集团的掩护,项目可能在各方竞逐之下成为少数人的分利工具,更关键的是对项目执行的监督还必须依赖于常规科层制,依赖于民主和法治。

其次,项目制的具体成效与可持续性高度依赖于传统科层制的制度化水平,否则可能造成项目执行上普遍的烂尾现象与低效率,从而造成财政资源的极大浪费。总体上,项目制在传统单位制式科层制之外另辟蹊径,建立了一种以中央(部门)权力为核心的项目管理与资金分配体系。二是维持与这些自发组织的项目联系,使其不过分依赖国外基金会的资助,从而在行为尺度上有所节制。项目这一概念在1980年代还很陌生,但1990年代以来很快进入国家治理的核心层,成为一种介乎传统体制与市场机制之间的治理模式,有学者称之为项目治国。

笔者认为这一方向的研究对于揭示中国改革成功的基本经验具有极强的解释力和理论潜力。尽管难以完全做到,社会科学还是应该具有韦伯所谓的价值中立的品性,对观察对象进行客观中立的科学解释,为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提供正确的事实前提。

对于草根组织而言,经费与服从之间的关系非常清晰,政府必须保持一定的经费供给能力才能维系对这些组织的掌控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是对改革史内在逻辑的准确凝练与升华,同时也设定了未来相当长时期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指向。

另一方面巧妙地将其纳入政府专项资助项目之中,避免其过快夭亡。企业与部委的项目勾兑。

这些概念的制造一方面反映了崛起的中国追求自我理解与自我肯定的强烈愿望,但另一方面又显示出社会科学理论化之不足以及与官方意识形态之间的高度暧昧。根据渠敬东的界定,所谓制需要达到一种孟德斯鸠或托克维尔意义上的社情民意的共识状态,成为社会普遍分享的治理观念和技术。这表明项目制并非是对韦伯式经典科层制的简单替代,而是科层制在其集权逻辑与理性内涵下的自然扩展。在总结改革以来中国治理经验的社会科学努力中,一系列相关概念被制造出来,如早些年的北京共识、潘维的中国模式、郑永年的行为联邦制等。

这一场治理革命势必逐步打破旧有体制与机制,建立一种适合中国传统与体量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改革是一场治理革命,而不是暴力意义上的革命。

  (本文原载《新产经》2014年第2期,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项目制 。其实这一现象恰恰揭示了中国项目制发展中的一个衍生性功能:对自发的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管理。

为此,三中全会确立的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基本点还是应该落实于常规的民主与法治,落实于现代国家制度的基础设施建设。甚至一些无法正常注册的草根组织也不得不依赖政府专项项目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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